学生证和校徽、学生乘车优惠磁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10-31 浏览次数: 390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每个学生应爱护并妥善保管。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注册时,学生持学生证到各院(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方为有效。

二、凡遗失学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向各院(系、部)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由院(系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学生处每周一办理补发手续。从申请补发之日起,一般5个工作日。寒暑假期间,一般不予受理补发学生证的手续。

三、凡把本人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因转借而造成学生证或校徽遗失者,一律不予补发。

四、凡利用补发学生证机会获取两张学生证、擅自更改学生证上姓名、地点等情况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按规定,凡遗失《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一律不予补发。

六、学生改名换姓或因家庭地址变更而需要变动乘车区间时,须凭当地派出所或家长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七、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证和校徽。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