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保证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规范对学生考试考核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处分条款的规定,本着教育的目的,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考试考核违纪的处分按作弊情节轻重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一条学生有以下违纪情形之一,该门课程本场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并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或监考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2.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的,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二条学生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该门课程本场考试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考核用纸带出考场外或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2.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在开卷考试考核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4.拒绝、妨碍监考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三条学生有以下作弊情形之一,该门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载,同时取消其第二次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闭卷考试中,在桌面、衣服、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开卷考试过程中传递课本、笔记本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7.考场违纪被监考人员警告两次仍不纠正的。
8.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作弊情形之一,该门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载,同时取消其第二次考试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考核相关内容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者及替人代考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累计两次作弊行为。
第六条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七条其它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诉委会”)提出书面申诉,“诉委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诉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复核后,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