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在内地高校就读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新疆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和输送,国家特设立了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根据《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同意解决“十一五”期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复函》(国办函〔2006〕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本专科在籍在册学生。
二、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财政拨付给我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补助金中安排。
三、资助等级及金额
对已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在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学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财政实际拨付的经费,确定当年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具体资助金额。
四、资助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行政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三)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五、评定程序及资助经费发放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财政拨付给我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补助经费名额后确定当年资助金额和人选,并将资助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财务处直接将资助经费打进受助学生的农行卡内。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发放情况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具体申请时间根据新疆教育厅相关文件及经费到款情况制定,以当年通知为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