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注册的本科、高职学生。
(二)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学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一般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但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根据实际情况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
三、认定原则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三)符合认定标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
2.烈士等优抚家庭子女;
3.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
四、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认定工作的开展。
(二)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主管)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及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随时向所在学院(部)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学院(部)认定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并面向全校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宣传。学生利用暑假准备相关材料。
(二)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之内,学生向所在学院(部)辅导员提交《调查表》和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上年度获得的社会和学校资助情况,参加勤工助学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缴纳学费、住宿费情况以及日常诚信行为,做好评议讨论记录。对照本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民主评议理由”及“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决定”,确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学院(部)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审核通过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修改。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填写“学院(部)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按市教委统一字段要求建立困难学生数据库,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部)申请材料,报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最终审批。
(六)学校学生帮困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后,填写“学校资助中心意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六、认定方法
(一)审——仔细审阅学生提供的困难证明材料,若发现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针对问题进行调查。
(二)核——通过电话核实或实地调查,确认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
(三)察——观察学生的穿着及日常表现,注意细节,考察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
(四)谈——就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生本人进行交谈,从而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
七、后续管理
(一)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各学院(部)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对于退学和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同学即不再列入帮困范围,终止对其的资助,并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学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五)各学院(部)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起规范的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八、其它
(一)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各学院(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二)从2011年8月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流程须经过学工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本文中相关流程需配合网上申请完成。
(三)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